羅源灣開發區固廢集中處置廠配套道路工程-松岐北路道路工程(施工)答疑紀要及補充通知
各投標人:
關于羅源灣開發區固廢集中處置廠配套道路工程-松岐北路道路工程(施工)(招標編號:E3501230102802010001),招標人(招標代理單位)發布答疑紀要及補充通知如下:
一、答疑紀要
問題1:是否可以不提供《參考品牌》,請代理明確回答可以或者不可以
答:可以,具體要求詳見參考品牌說明。
二、招標文件的補充與更正
1、原招標文件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37項編列內容、第4章《專用合同條款》第3.7條、第8章第2節《商務文件》中《二、投標函附錄》第2條約定內容中“履約擔保金額:為中標合同價的10%。”更正為“履約擔保金額:根據榕建筑〔2022〕181號規定,福建省建筑業龍頭企業和福州市建筑業龍頭企業的履約擔保金額為中標合同價的5%,福州市建筑業準龍頭企業的履約擔保金額為中標合同價的7.5%;其他中標人的履約擔保金額,為中標合同價的 10%。
2、原招標文件第2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第18項編列內容更正為: “允許,允許分包內容: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依法進行分包,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資格、資質要求:詳見合同專用條款相關內容;”。
原招標文件第4章《專用合同條款》第3.5條更正為: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約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合同條款執行。
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的范圍:按通用合同條款執行。
3.5.2分包的確定
允許分包的專業工程包括:①本工程承包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如承包人不具備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施工過程中可以向發包人申請進行分包,并應提供相關分包企業資質證明材料給發包人審查,經發包人同意后方可進行分包。②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經發包人審批同意后,承包人可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允許專業分包的工程范圍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項工程、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工程。未經發包人審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發包人有權拒絕驗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應款項,由此引起的發包人費用增加和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其他關于分包的約定: 發包人對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的法律與經濟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而致使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承包人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任何責任和義務,包括發包人為此支付的違約金、利息、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
未經發包人和監理人審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發包人有權拒絕驗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應款項,由此引起的發包人費用增加和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
原招標文件第8章第2節《商務文件》中《二、投標函附錄》第3項約定內容更改為“按通用合同條款執行”。
三、其他按原招標文件規定
本《答疑紀要及補充通知》內容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招標文件、答疑紀要及補充通知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時,以最后發出的文件為準。
招標人:羅源松海投資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機構:翰林(福建)勘察設計有限公司
日 期: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