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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潛在投標人:
現將招標文件澄清如下:
1.招標文件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件/“2.5.3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期限、金額(或比例): / ”。修改為“2.5.3 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期限、金額(或比例):(1)形式:由支行及以上銀行、具有相應資質的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出具的工程保函進行支付擔保;(2)金額:每年工程款支付額度的10%(具體金額以書面保函載明的金額為準);(3)期限:合同簽訂且承包人提交符合合同約定的履約保函后15個工作日內。(4)退還:承包人應在取得聯合驗收合格意見書后7天內一次性退還原件,未退還不影響保函的失效。
2.招標文件第四章 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專用合同條件/4.2條履約擔保修改為:(1)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約擔保:是。(2)采用履約擔保的形式:由支行及以上銀行、具有相應資質的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出具的工程保函進行履約擔保,該保函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見索即付的獨立保函。(3)履約保證金的金額:合同總價的10%
3.招標文件其它內容不變。
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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