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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山中學過街天橋及道路改造和兩側綠化提升工程(施工)
補充通知
招標編號:E3501000102802158001
各潛在投標人:
現就東山中學過街天橋及道路改造和兩側綠化提升工程(施工)作補充通知如下:
1.刪除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前附表中“34.2.22招標文件未明確的其他事宜,投標人按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2.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干印發福州市建筑業招商培育專項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榕政辦(2022)51號)和《福州市城鄉建設局關于公布福州市建筑業招商優質引進企業的通知》(榕建筑(2023)185號)文件規定,經認定為福州市優質引進企業的投標人可按上述文件規定享受“福州市建筑業龍頭企業扶持政策”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予以扶持”;投標人應在投標文件中附相應證明材料,否則不予享受上述扶持。
3.招標文件專用合同條款14.2竣工結算-關于竣工付款證書異議部分復核的方式和程序:“有關付款流程按發包人發布的有關規定結合通用合同條款執行,在財政評審中心最終出具審核結論作為付款結算依據后(若承包人無異議)28天內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并在簽發付款證書后的30天內完成付款”。修改為:“有關付款流程按發包人發布的有關規定結合通用合同條款執行,在財政評審中心最終出具審核結論作為付款結算依據后(若承包人無異議)28天內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并在簽發付款證書后的60天內完成付款”。
4.招標文件專用合同條款2.5-資金來源證明及支付擔保“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本項目若有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保金額同履約擔保。支付擔保可以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或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的方式提交。承包人未按發包人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約擔保前,發包人有權不予提供支付擔保。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支付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可從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修改為:“發包人提供資金來源證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合同條款規定執行。發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形式:本項目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保金額同履約擔保。支付擔保可以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或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的方式提交。承包人未按發包人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履約擔保前,發包人有權不予提供支付擔保。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支付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可從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前附表及專用合同條款中,“履約擔保形式:履約擔保僅以現金、銀行保函等方式提交;現金及銀行保函方式須滿足須滿足閩建筑〔2013〕29號的規定。履約擔保以現金形式遞交的,應由承包人基本賬戶轉出;以銀行保函遞交的,應由承包人賬戶所在銀行出具,且保函形式須為見索即付(提交經由發包人認可的銀行出具的見索即付的履約保函,并且發包人無須出具證明或陳述要求支付該等款項的理由),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履約擔保若為銀行保函的方式提交的,承包人應對履約擔保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承包人承擔一切后果并處罰如下:①處罰違約金10萬元;②重新提供履約擔保必須以現金方式提交;③發包人如實上報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記錄。”修改為“履約擔保形式:履約擔保以現金或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或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的方式提交;現金及銀行保函方式須滿足閩建筑[2013]29號及閩建筑[2015]29號的規定,工程擔保及建設工程保證保險方式須滿足閩建筑[2015]29號文、閩建筑[2018]19號文和閩建筑〔2021〕16號文的規定。履約擔保以現金形式遞交的,應由承包人基本賬戶轉出;以銀行保函遞交的,應由承包人賬戶所在銀行出具,且保函形式須為見索即付(提交經由發包人認可的銀行出具的見索即付的履約保函,并且發包人無須出具證明或陳述要求支付該等款項的理由),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采用工程擔保保函形式遞交的,承包人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雙方約定,選擇具有相應擔保能力的工程擔保公司,切實保障發包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承包人選擇具備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融資擔保公司,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采用建設工程保證保險形式遞交的,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或備案,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注:以銀行履約保函、工程擔保或建設工程保證險的方式提交履約擔保的,應是無條件(見索即付)型的保函擔保,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若有)。招標人有權對中標人提交的履約擔保(含保險合同等附件)進行審查,履約擔保(含保險合同等附件)中不得含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款,否則招標人有權要求中標人重新提交履約擔保。履約擔保若為銀行保函或工程擔保或建設工程保證保險的方式提交的,承包人應對履約擔保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若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承包人承擔一切后果并處罰如下:①處罰違約金10萬元;②重新提供履約擔保必須以現金方式提交;③發包人如實上報行政主管部門,列入不良記錄”。
6.招標文件投標須知前附表及專用合同條款中,“履約擔保期限:自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后90日止。”修改為“履約擔保期限:自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后28日止”。
本補充通知為本項目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招標公告不一致之處,以本補充通知為準。
招標人:福州市坤鴻建設發展有限公司
招標代理機構:福建閩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