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要求為:
(1)投標人須具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境內依法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投標人須具備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含)以上資質,并且具備國家能源局頒發的五級(含)以上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且取得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投標人擬委派的項目負責人須具備機電工程專業一級(含以上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須在本單位注冊),并取得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證],且未擔任其他在施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提供投標截止日之前近12個月在投標人單位的社保證明;
(4)投標人應根據“魯建建管函〔2020〕3號”《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應用有關要求的通知》,合理配置項目管理班子和現場專業人員,保證各崗位人員具備相應管理、技術等能力,確保工作成果質量、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施工機械設備配備齊全,滿足工程需要;
(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不得參加本項目;
(6)投標人財務狀況良好,提供 2021 年至 2023 年經第三方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及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利潤表), 若成立不足三年的按成立時間提供,若為新成立公司提交成立至今自行編制的財務報表;
(7)投標人至少具有一個類似業績。年份要求:2021年 1 月 1 日以來。類似業績是指:合同金額不小于500萬元,與本工程類似的配電工程項目。”
變更為:
(1)投標人須具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境內依法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投標人須具備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含)以上資質,并且具備國家能源局頒發的五級(含)以上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且取得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3)投標人擬委派的項目負責人須具備機電工程專業二級(含以上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須在本單位注冊),并取得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B證],且未擔任其他在施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提供投標截止日之前近3個月在投標人單位的社保證明;
(4)投標人應根據“魯建建管函〔2020〕3號”《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應用有關要求的通知》,合理配置項目管理班子和現場專業人員,保證各崗位人員具備相應管理、技術等能力,確保工作成果質量、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施工機械設備配備齊全,滿足工程需要;
(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不得參加本項目;
(6)投標人財務狀況良好,提供 2021 年至 2023 年經第三方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及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利潤表), 若成立不足三年的按成立時間提供,若為新成立公司提交成立至今自行編制的財務報表;
(7)投標人至少具有一個類似業績。年份要求:2021年 1 月 1 日以來。類似業績是指:合同金額不小于600萬元,與本工程類似的配電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