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12965803/2024-39846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組配分類: | 公示公告 | 體裁分類: | 決定 |
發布機構: | 玄武區司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22 |
生效日期: | 廢止日期: | ||
信息名稱: | 南京市行政復議決定書〔2024〕玄行復第25號 | ||
文 號: | 關 鍵 詞: | 行政復議;周某;驗收;北極;文物保護工程;審批;北極山村;業主;玄武區;圖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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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
被申請人:南京市玄武區文化和旅游局。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區珠江路455號。
法定代表人:葉冬梅,職務:局長。
第三人:周某。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對北極山村某號業主周某戶加固修繕房屋給予驗收審批通過的意見,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3月6日收到該申請材料,經審查后于2024年3月11日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對北極山村某號業主周某戶房屋加固修繕予以驗收審批通過的決定,責令依法予以整改。
申請人稱: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對北極山村某號業主周某戶房屋加固修繕予以驗收審批通過的行為明顯不當。其一,鋼梁GL1現場施工直接埋入墻內導致墻體受力超負荷,易坍塌,故審批圖紙才要求采用預埋件連接,但實際沒有按圖紙施工。畢竟北極山村某號在1995年就已鑒定為危房,并一直保持危房現狀,負荷增加將會對房屋整體安全產生重大影響。其二,現場鋼梁GL1與GL2連接為焊接,焊接會導致鋼梁韌性不足,易出現斷裂情況,故審批圖紙才要求螺栓連接,但實際沒有按圖紙施工。其三,審批圖紙里沒有兩根縱向鋼柱,鋼柱為房屋承重的重要支撐,顯然為重大事項,對于房屋安全結構的重大變更事項,既沒有向相關利益當事人李某告知,也沒有就方案變更進行專家評審,也沒有就變更后的現狀委托第三方機構做安全鑒定。其四,鋼筋混凝土板墻中鋼筋網未采用錨筋固定于墻體內,未按審批圖紙施工,被申請人在現場檢查拍照取證時就已發現,照片清晰可見,未加固錨筋,施工過程偷工減料,被申請人也未責令第三人進行改正。其五,審批圖紙中二樓的樓板均為ALC板(即輕質混凝土板),但實際施工時卻偷工減料使用木板,申請人提供的照片可以清晰看到二樓樓板是木板,非ALC板。另外,參與本次評審的專家也告知,周某家的二樓樓板為木板,僅中間廁所部分為混凝土現澆,與審批圖紙二樓樓板全部為ALC板完全不符。根據《江蘇省文物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變更已批準的修繕計劃和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施工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被申請人在給第三人周某家驗收時,明知其存在諸多違法事項,既沒有責令其改正,也沒有給予行政處罰,明顯不當。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調查核實上述情況,支持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稱:北極山村某號系玄武區區級不可移動文物,由被申請人于2014年6月24日公布。余某1、李某與第三人周某均系北極山村某號業主,兩戶系相鄰關系,共用中間墻體。2022年5月5日,第三人周某向被申請人提交《玄武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因該房屋安全鑒定評級結果為Dsu級,已無法滿足居住要求并對居住人員有安全隱患,故請求對北極山村某號消險加固維修方案進行審批。2022年9月15日,被申請人根據周某的申請材料、消險加固維修設計方案,結合專家意見,向第三人周某作出《關于北極山村消險加固維修方案的審批意見》(編號:[2022]012號),原則同意由江蘇深遠建筑設計研究有限公司設計并完善的《北極山村某號民國建筑(周某家)消險加固維修》設計方案。此后,第三人周某組織施工,于2023年2月13日完工,并向被申請人申請竣工驗收初驗。被申請人收到周某的申請后,參照《江蘇省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于2023年2月14日組織召開專家竣工驗收會議,聽取業主和施工單位的匯報,審閱相關工程檔案資料,并由驗收專家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根據專家組驗收意見,第三人周某還需完成補充相關檔案資料、建議業主委托結構檢測公司出具結構檢測報告、補充樓梯扶手、補充竣工圖及變更材料等工程檔案資料等事項。會后,被申請人要求第三人周某根據專家組的意見完成整改工作,但第三人至今尚未完成相應整改,因此被申請人至今尚未出具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意見,驗收工作仍未完結,申請人所稱的“驗收審批通過”尚未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北極山村某號周某的修繕加工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尚在辦理中,屬未完結的行政行為,尚未對外發生法律效力,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影響,申請人提起本次行政復議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本機關依法通知第三人周某參加本次行政復議,第三人陳述案涉修繕加固行為由專家組原則上驗收通過,但被申請人尚未驗收通過,并未給第三人下發驗收通過審批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玄文字〔2014〕19號《關于公布第一批玄武區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的通知》,將案涉北極山村某號民國建筑確定為玄武區不可移動文物。2022年5月5日,第三人周某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案涉區級文物保護工程方案審批申請及相關附件材料。2022年6月6日,被申請人向第三人作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要求第三人補充共用墻產權人書面同意書,并按《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進一步完善設計方案。2022年6月16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利害關系人告知書》,告知北極山村某號周邊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并在現場進行了張貼公示。2022年7月7日、8月8日,被申請人邀請冷天、李方明、周燕三位專家對第三人提交的維修方案分別作出審核意見,未同意維修方案。2022年9月11日,三位專家對第三人修改后的方案再次進行審查,原則同意該方案,并提醒第三人嚴格按照設計方案施工,在施工階段確保文物安全。2022年9月15日,被申請人根據第三人的申請材料、消險加固維修設計方案并結合專家意見,向第三人作出案涉12號《維修方案審批意見》,原則同意由江蘇深遠建筑設計研究有限公司設計并完善的《北極山村某號民國建筑(周某家)消險加固維修》設計方案。2023年2月14日,三位專家針對北極山村某號民國建筑(周某家)消險加固工程出具《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專家評分及意見表》《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專家評分匯總及結論表》,原則同意該消險加固工程驗收,補充相關檔案資料,建議業主委托結構檢測公司出具結構檢測報告。目前,被申請人尚未出具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意見,驗收工作仍未完結。因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對北極山村某號業主周某戶房屋加固修繕予以驗收審批通過的決定,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4年3月6日收到該申請材料。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書、玄文字〔2014〕19號《關于公布第一批玄武區不可移動文物名錄的通知》、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及附件、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北極山村某號兩戶業主溝通協議、委托書、行政許可利害關系人告知書及張貼照片、會議簽到表、專家審核意見表(2022.7.7、2022.8.8、2022.9.11)、維修設計方案、〔2022〕012號《關于北極山村某號民國建筑消險加固維修方案的審批意見》《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專家評分及意見表》《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專家評分匯總及結論表》、行政復議聽取意見記錄等證據所印證。
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適用本法。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該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同時,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決定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本案中,申請人本次復議的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對北極山村某號業主周某戶房屋加固修繕予以驗收審批通過的決定并不存在,關于案涉民國建筑(周某家)消險加固工程的文物部門竣工驗收意見尚未作出,更不存在該竣工驗收意見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故申請人提出的本次行政復議申請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綜上,申請人本次申請復議的案涉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尚未作出,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已經受理的,應當決定駁回其復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經研究決定:
駁回申請人李某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對本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5月8日
編輯:段朝康
審核:嚴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