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編號: | GC***0166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招標文件獲取方式: | 網上獲取 | 文件獲取截止時間: | 2023-05-26 09:30:00 |
開標時間: | 2023-05-26 09:30:00 | ||
正式公告 |
1. 招標條件
國道335線科布爾至烏蘭花段公路工程已由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國道335線科布爾至烏蘭花段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內發改基礎字﹝2020﹞289號文件批準建設,初步設計已由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以《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于國道335線科布爾至烏蘭花段公路兩階段初步設計的批復》內交發﹝2020﹞667號文件批復,施工圖設計已由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以《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關于國道335線科布爾至烏蘭花段公路兩階段施工圖設計的批復》內交發﹝2020﹞713號文件批復。項目業主為國道335線科布爾至烏蘭花段公路建設管理辦公室,建設資金來自上級補助及地方自籌,招標人為國道335線科布爾至烏蘭花段公路建設管理辦公室。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本項目信息化建設進行國內競爭性公開招標,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后審。
2. 標段劃分
國道335線科布爾至烏蘭花段公路信息化建設招標共劃分為1個標段,標段編號為:KWXXHJS。
3. 投標人資格要求
3.1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具有國內獨立法人資格及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證);
3.2 投標人資格要求詳見公告附件。
3.3 本次招標 不接受 聯合體投標。
3.4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同時參與本項目同一標段的投標,否則,相關投標均無效。
3.5在“信用中國”網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3.6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
4. 招標文件的獲取
4.1 烏蘭察布市公共資源交易誠信信息庫辦理地址:烏蘭察布市察哈爾東街商務科技中心B區2#樓249房間,辦公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聯系電話:***。
4.2 招標文件獲取時間:2023年5月5日至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逾期不予受理。
4.3 招標文件獲取網址:烏蘭察布市公共資源交易網(www. ggzy.wulanchabu.gov.cn)。
4.4投標人應隨時登錄烏蘭察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系統,在“查看答疑補遺”欄目中招標人關于本次招標相關答疑和補遺通知,招標人不另行通知。
5. 評標辦法
5.1本項目招標評標辦法采用“雙信封形式綜合評估法”。
5.2 本項目評標辦法詳見公告附件。
6. 投標文件的遞交及相關事宜
6.1 招標人不組織統一的現場踏勘及投標預備會。
6.2送交投標文件前,投標人每標段需提供人民幣5萬元投標保證金。
6.3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下同)為2023年5月26日上午9時30分(北京時間),投標人應于當日9時00分至9時30分將投標文件遞交至烏蘭察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及第二個信封同時遞交。
6.4逾期送達的、未送達指定地點的或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予以拒收。
7. 發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標公告同時在以下網站上發布:
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www.cebpubservice.com)、
內蒙古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www.nmgztb.com.cn)、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政務網站(http://jtyst.nmg.gov.cn)、
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網(ggzyjy.nmg.gov.cn)、
烏蘭察布市公共資源交易網(ggzy.wulanchabu.gov.cn)。
8. 監督部門聯系方式
監督機構:烏蘭察布市交通運輸局
地 址:烏蘭察布市交通運輸信息指揮中心
電 話:***
郵 編:012000
9. 聯系方式
招 標 人:國道335線科布爾至烏蘭花段公路建設管理辦公室
地 址:烏蘭察布市集寧區察哈爾東街與滿達東街交匯處
電 話:***
聯 系 人:李先生
招標代理:內蒙古海維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海拉爾大街8號
電 話:***
聯 系 人:孫先生
公告附件
一、項目概況及招標人聯系方式
詳見公告正文
二、投標人資格條件要求
附錄1 資格審查條件(資質最低條件)
資質等級要求 |
具有國內獨立法人資格及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證。 |
附錄2 資格審查條件(業績最低要求)
業績要求 |
無 |
注:本次招標不對投標人業績設置最低資格要求內容。
附錄3 資格審查條件(信譽最低要求)
信譽要求 |
詳見投標人須知正文第1.4.4款內容。 |
附錄4 資格審查條件(人員最低要求)
人員 |
數量 |
人員要求 |
項目負責人 |
1名 |
1、工程師及以上職稱(以職稱證書為準); 2、必須在本單位參加社保(以投標人所屬社保機構出具的社保繳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為準)。 |
三、評標辦法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
評標辦法前附表
條款號 |
評審因素與評審標準 |
|
1 |
評標方法 |
綜合評分相等時,評標委員會依次按照以下優先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 (1)評標價低的投標人優先; (2)商務和技術得分較高的投標人優先; (3)《接收投標文件登記表》中遞交投標文件時間較前的投標人優先。 |
2.1.1 2.1.3 |
形式評審與響應性評審標準 |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標準: (1)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清晰可辨: a.投標函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項目名稱、標段號、澄清文件編號(如有)、交貨期、質量要求及安全目標; b.投標文件組成齊全完整,內容均按規定填寫; c.投標函簽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 d.投標人提供的各類證照(指身份證、職稱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均指彩色掃描件或彩色復印件,其他資料的復印件可為黑白掃描件或黑白復印件。所有復印件應清晰可辨。 (2)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簽字、投標人的單位章蓋章齊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供了投標保證金: a.投標保證金金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金額,且投標保證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標有效期; b.若投標保證金采用銀行電匯或轉賬支票形式提交,投標人應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將投標保證金由投標人的基本賬戶轉入招標人指定賬戶; c.若投標保證金采用銀行保函形式提交,銀行保函的實質性內容、開具保函的銀行、銀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向招標人提交了銀行保函原件。 d.若投標保證金采用投標保函形式提交,提交的投標保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e.投標保證金按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了綁定。 (4)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代理人簽署投標文件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且授權人和被授權人均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未使用印章、簽名章或其他電子制版簽名代替。授權委托書出具的日期在本項目招標公告發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標截止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前。 (5)投標人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署投標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上簽名,未使用印章、簽名章或其他電子制版簽名代替。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出具的日期在本項目招標公告發布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并在投標截止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前。 (6)投標人如有分包計劃,符合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11款規定,且按招標文件第六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寫了“擬分包項目情況表”。 (7)同一投標人未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8)投標文件中未出現有關投標報價的內容。 (9)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未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限。 (10)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11)權利義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a.投標人應接受招標文件規定的風險劃分原則,未提出新的風險劃分辦法; b.投標人未增加發包人的責任范圍,或減少投標人義務; c.投標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辦法; d.投標人對合同糾紛、事故處理辦法未提出異議; e.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無欺詐行為; f.投標人未對合同條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標文件正、副本份數符合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4項規定。 (13)投標函上填寫的標段號與投標文件封套上標記的標段號一致。 (14)投標函上填寫的投標人名稱與投標文件封套上標記的投標人名稱一致。 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評審標準: (1)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內容填寫,字跡清晰可辨,內容齊全完整: a.投標函按招標文件規定填報了項目名稱、標段號、澄清文件編號(如有)、投標價(包括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 b.已標價報價清單說明文字與招標文件規定一致,未進行實質性修改和刪減; c.投標文件組成齊全完整,內容均按規定填寫; d.投標函簽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 (2)投標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簽字、投標人的單位章蓋章齊全,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投標報價未超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如有)。 (4)投標報價的大寫金額能夠確定具體數值。 (5)同一投標人未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6)投標文件正、副本份數符合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4項規定。 (7)投標函上填寫的標段號與投標文件封套上標記的標段號一致。 (8)投標函上填寫的投標人名稱與投標文件封套上標記的投標人名稱一致。 |
2.1.2 |
資格評審標準 |
(1)投標人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證、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或基本賬戶信息)。 (2)投標人的資質等級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投標人的類似項目業績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4)投標人的信譽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5)投標人的項目負責人資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6)投標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或第1.4.4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
續上表
條款號 |
條款內容 |
編列內容 |
2.2.1 |
分值構成 (總分100分) |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分分值構成: 技術方案:40分 人員:10分 業績:10分 企業資歷:25分 履約信譽:5分 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評分分值構成: 評標價:10分 |
2.2.2 |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
評標基準價的計算: 在開標現場,招標人將當場計算并宣布評標基準價。 (1)評標價的確定: 評標價=投標函文字報價 (2)評標價平均值的計算: 除按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5.2.4項規定開標現場被宣布為不進入評標基準價計算的投標報價之外,所有投標人的評標價去掉一個最高值和一個最低值后的算術平均值即為評標價平均值(如果參與評標價平均值計算的有效投標人少于5家(含5家)時,則計算評標價平均值時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評標基準價的確定: 將評標價平均值直接作為評標基準價。 如果投標人認為某一標段的評標基準價計算有誤,有權在開標現場提出,經招標人當場核實確認之后,可重新宣布評標基準價。開標現場宣布的評標基準價除計算有誤或投標人開標一覽表報價與投標函大寫報價不一致經評標委員會修正外,在整個評標期間保持不變,不隨任何因素發生變化。 |
2.2.3 |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標人評標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偏差率保留6位小數 |
續上表
評分因素與權重分值 |
評分標準 |
||
條款號 |
評分因素及評分因素權重分值 |
各評分因素細分項及分值 |
|
2.2.4(1) |
技術方案(40分) |
(1)一檔(36~40分)評定標準為:技術方案先進、合理、完整,思路清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與規范,完全滿足項目需求或優于項目需求;系統功能設計完善、豐富,完全滿足項目需求或優于項目需求;項目組織機構及人員安排充足、明確、完善;擁有的技術得到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認可和推廣支持;售后服務方案描述詳細; (2)二檔(31~35分)評定標準為:技術方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與規范,基本滿足項目需求;系統功能設計較完善、豐富,基本滿足項目需求;項目組織機構及人員安排較充足、較明確、較完善;售后服務方案描述較詳細; (3)三檔(24~30分)評定標準為:技術方案基本合理,基本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與規范,但思路欠清晰,滿足項目需求方面欠全面;系統功能設計有遺漏或缺陷;項目組織機構及人員安排不充足、不明確、不完善,有售后服務相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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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
人員(10分) |
項目負責人 (10分) |
滿足資格審查條件(人員最低要求)的,得10分; |
2.2.4(3) |
業績(10分) |
2018年1月1日至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以合同書簽訂時間為準),每有1項交通公路信息化建設項目業績的加5分,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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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 |
企業資歷(25分) |
滿足資格審查條件(資質最低要求)的,得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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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每獲得一個工程信息化(含工程管理系統、工程管理平臺、交通運行預警監測、交通設施管理等)或數據算法或數據分析方面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加1分,最高得7分。 b、每獲得一個發明專利的加1.5分,最高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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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5) |
履約信譽(5分) |
滿足資格審查條件(信譽最低要求)的,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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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6) |
評標價 (10分) |
評標價得分計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評標價得分=F-偏差率×100× E1; (2)如果投標人的評標價≤評標基準價,則評標價得分=F+偏差率× 100× E2。 其中:F是評標價所占的權重分值,E1是評標價每高于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E2是評標價每低于評標基準價一個百分點的扣分值;E1=0.015,E2=0.01。 |
1. 評標方法
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根據招標人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但投標報價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綜合評分相等時,評標委員會應按照評標辦法前附表規定的優先次序推薦中標候選人或確定中標人。
2. 評審標準
2.1 初步評審標準
2.1.1 形式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2 資格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1.3 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 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
2.2.1 分值構成
(1)技術方案: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人員: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業績: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企業資歷: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5)履約信譽: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6)評標價: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2 評標基準價計算
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3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
評標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2.4 評分標準
(1)技術方案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2)人員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業績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4)企業資歷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5)履約信譽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6)評標價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
3. 評標程序
3.1 第一個信封初步評審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5.1項至第3.5.7項規定的有關證明和證件的原件,以便核驗。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款規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2 第一個信封詳細評審
3.2.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各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
(1)按本章第2.2.4項(1)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技術方案部分計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項(2)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主要人員部分計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項(3)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業績部分計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項(4)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企業資歷部分計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項(5)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履約信譽部分計算出得分E;
3.2.2 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A+B+C+D+E。
3.3 第二個信封開標
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結束后,招標人將按照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5.1款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對通過投標文件第一個信封(商務及技術文件)評審的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開標。
3.4 第二個信封初步評審
3.4.1 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1項、第2.1.3項規定的評審標準對投標文件第二個信封(報價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5 第二個信封詳細評審
3.5.1 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4項(6)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評標價計算出得分F。評標價得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五位,小數點后第六位“四舍五入”。
3.5.2 投標人綜合得分=投標人的商務和技術得分+F。
3.5.3 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不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并否決其投標。
3.6 投標文件相關信息的核查
評標委員會應對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存在的串通投標的情形進行評審和認定。投標人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b.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c.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中標;
d.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e.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a.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
b.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c.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d.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e.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f.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個人的賬戶轉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a.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b.招標人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c.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壓低或抬高投標報價;
d.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e.招標人明示或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f.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4)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弄虛作假的行為:
a.使用通過受讓或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
b.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c.提供虛假的業績;
d.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e.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f.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3.7 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說明
3.7.1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計算錯誤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投標人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或說明的,評標委員會應否決其投標。
3.7.2 澄清和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3.7.3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或說明,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或給發包人帶來未曾要求的利益的變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不予考慮。
3.8 評標結果
3.8.1 除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外,評標委員會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3.8.2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