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發改法規發〔2021〕373號)
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林業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水務)局、農業農村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能源局、文物局,省有關部門:
《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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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西省交通運輸廳
山西省水利廳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
山西省廣播電視局
山西省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
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預防和懲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山西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對依法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應依法、公平、公正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屬于市場主體、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自主決策范圍的事項。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對象主要包括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以下所列部門統稱為行政監督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的指導、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廣播電視、能源、文物、林業和草原、通信管理等部門分別負責工業、國土資源、房屋市政、交通、水利、農業、廣播電視、能源、文物保護、林業、通信等行業領域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實行審批、核準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對項目建設單位弄虛作假、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審核行為的監督管理,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負責。對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投標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由同級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 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分級監管的原則,由省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業領域監督管理的層級做出具體規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方式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在線監督、信息公開、監督檢查、投訴處理、記錄公告、信用監管等方式。
第八條 省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建設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監管系統(以下簡稱電子監管系統),行政監督部門可以通過電子監管系統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在線監督。
第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信息,除按照規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關于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息公開要求的內容、時限、渠道和載體等進行公開。
各類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應當按照規定實時傳送和保存招標投標過程中生成的文件資料和數據信息,對發現的異常情況或問題,平臺運營機構應當及時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第十條 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包括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兩種方式,以隨機抽查方式為主,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的形式開展工作。抽查的比例和頻次,由行政監督部門結合實際確定,向社會公布后執行。
第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第11號令)等有關規定,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進行監督時,應當明確監督管理人員,如實記錄監督情況,形成監督結果記錄并及時錄入電子監管系統存檔。
第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記錄、歸集、公告和共享監管對象的信用信息,強化信用信息應用。
行政監督部門對失信主體可以采取增加抽查頻次、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重點監督檢查,依法依規限制失信主體參與投標活動。
第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實施監督檢查:
(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招標投標有關資料和文件;
(三)監督開標、評標,并旁聽與招標投標事項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及時制止和糾正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詢問監管對象有關情況;
(六)調查、核實中標結果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二)參與本部門監管項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等資料的編制;
(三)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資料和有關信息;
(五)收受監管對象、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督管理內容
第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和合同簽訂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階段的監督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是否具備招標條件;
(二)招標方式、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投標人資質或資格要求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招標公告的內容、發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四)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是否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進行交易。
第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投標階段的監督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標情形;
(二)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是否存在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情形;
(三)投標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十九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資格審查階段的監督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資格條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和有關規定;
(二)是否存在歧視、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行為。
第二十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開標階段的監督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標時間、地點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開標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評標階段的監督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標專家抽取及評標委員會組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評標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評標標準和方法是否與招標文件一致;
(四)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按照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
(五)評標委員會提交的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定標階段的監督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中標結果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和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對合同履約情況的監督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二)合同價款、簽訂時間、合同期限等合同訂立信息是否按規定公開;
(三)是否存在轉包、掛靠及違法發包、分包情形;
(四)退還投標保證金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省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制定并公布本行業領域的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
第五章 ?查處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對不符合招標條件招標、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以及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作出處理決定,按有關規定公開處理結果。
第二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不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應在監督檢查后做好案卷記錄,移送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中,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黨員干部、公職人員非法干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通過“影子公司”貪腐謀利,涉嫌參與串通投標、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貪污賄賂等違法犯罪,應當將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