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前附表“技術團隊”中“6、污染治理專業負責人:具有注冊環保工程師得1分,具有環境污染治理專業高級職稱加 0.5 分,具有環境污染治理專業正高級職稱加 1 分;本項滿分2分。 ”、“8、配套道路專業負責人:具有土木工程師(道路)得 1 分,具有地下管線與管道工程專業高級及以上工程師加 1 分,本項最多得 2 分。”、“注:人員配置不能重復,重復不得分。以上人員均須為投標人本單位人員,均須具有近6個月投標人為其購買的養老保險證明;以上人員要求職稱專業的,需與職稱證一致,如不一致則不得分。”更正為“6、污染治理專業負責人:具有注冊環保工程師得 1 分,具有環境類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加 0.5 分,具有環境類相關專業正高級職稱加 1 分;本項滿分 2 分。 ”、“8、配套道路專業負責人:具有注冊土木工程師(道路)得2分,本項最多得 2 分。”、“注:人員配置不能重復,重復不得分。以上人員均須為投標人本單位人員。”